贺军律师亲办案例
快件毁损按资费三倍赔偿有失公平
来源: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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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14日,周通某古玩交易市场以26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购得一只旧花瓶。因携带不便,周通将该花瓶交**快递公司速递至其位于荷花小区的住所,并支付运费60元。快递员向周通出具了速递物流详情单。

四天后,当周通打开快递包裹时,却发现所购花瓶已成一堆碎片。因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周通180元,引起纠纷。

原告周通诉称,其已支付运费,并已将花瓶交被告速递,双方已经形成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速递过程中未尽妥善保管、运送义务,致其货物碎损,应承担损坏赔偿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快递公司辩称,快递员出具给周通的物流详情单中已经明确载明:填写本详情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使用本详情单表示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未保价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贵重物品请务必保价。办理快递业务时,周通只支付了60元运费,并未给快件保价。因此,其只能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周通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关于未保价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之约定,系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资费的三倍赔偿,不足赔偿周通损失的10%,对周通不公平、不合理,依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周通购买花瓶的价格损失2600元、运费损失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快递不是普通邮政业务

此案的承办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快递公司已经对未保价快件损毁、短少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寄件人是否有权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损失?

该法官说,关于损毁快件按资费三倍进行赔偿的条款,是快递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由于本案被告快递并不属于邮政普通服务业务,因此,对快递过程中造成物品的毁损赔偿,不适用法定的赔偿邮资三倍的标准,而应当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周通快件损毁的损失为2600元,按照资费三倍即18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不足赔偿周通损失的10%,对周通不公平、不合理,依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应参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因此,法院判令快递公司按损毁快件的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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