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律师亲办案例
雇主依法担责被判赔32万
来源: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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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7日,郭*受雇于石*,给其管理的棉田洒农药(棉田属126团场承包户*所有)。郭*按照*的要求,戴手套洒施一种名叫特丁硫磷的农药。中午12时许,郭*要求石*提供食物和啤酒。郭*与工友吃过午饭,接着洒施农药。1530分许,郭*感觉头晕目眩、冷汗淋漓。*、石*即刻将其送往团场医院抢救。1710分,郭*因有机磷农药中死亡。

法庭上,雇主*表示,自己与石*系加工承揽关系。另外,雇人洒农药时自己提供了防护用品,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出事后又给过郭*家人12800元。石*则表示,*提供的防护用品属重复利用,难以起到防护作用,且未见农药使用说明书。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石*受被告*雇佣从事棉田劳务,其按照*的要求提供劳务,并受*的管理、监督,故二人系劳务雇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在郭*洒农药过程中,给郭*提供食物,造**农药中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安全用药说明要求洒农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石*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石*带赔偿原告郭*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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