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7日,郭*受雇于石*,给其管理的棉田洒农药(棉田属126团场承包户王*所有)。郭*按照王*的要求,戴手套洒施一种名叫特丁硫磷的农药。中午12时许,郭*要求石*提供食物和啤酒。郭*与工友吃过午饭,接着洒施农药。15时30分许,郭*感觉头晕目眩、冷汗淋漓。王*、石*即刻将其送往团场医院抢救。17时10分,郭*因有机磷农药中毒死亡。
法庭上,雇主王*表示,自己与石*系加工承揽关系。另外,雇人洒农药时自己提供了防护用品,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出事后又给过郭*家人12800元。石*则表示,王*提供的防护用品属重复利用,难以起到防护作用,且未见农药使用说明书。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石*受被告王*雇佣从事棉田劳务,其按照王*的要求提供劳务,并受王*的管理、监督,故二人系劳务雇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王*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在郭*洒农药过程中,给郭*提供食物,造*郭*农药中毒死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按照安全用药说明要求洒农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王*、石*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王*、石*带赔偿原告郭*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