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旅游时溺亡妻子获赔37万元
来源: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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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7月,刘女士夫妇等5人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前往省内金沙滩二日游,旅行社提供食宿及导游、责任险。716日,刘女士一行5人经旅行社安排在海滨游泳时,其丈夫不幸溺水身亡,刘女士遂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7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旅行社方面辩称已完全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和谨慎选择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公司方面表示应当随之免除保险责任。事发海滨浴场作为海水浴场的直接经营管理者,负有实际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追加浴场直接管理者为第三人。同时,死者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将游客安排在海滨游泳,仅提示不能酒后下海、不能进深水区,而对海滨浴场的周围环境、海水水文状况等未做任何说明、警告及提醒,且导游脱离游客,导致死者因不熟悉当地海滨浴场海水涨潮情况而溺水身亡,证明旅行社在主观上有疏忽。旅行社在与刘女士等5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将游客所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了本应由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导致游客因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后丧失了从其他保险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并且随同导游在游客遇险后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应视为旅行社在行为上有过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均主张海滨浴场的实际经营者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因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因此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有疏忽,客观上有过失,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因与旅行社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有向权利请求人直接支付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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