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律师亲办案例
小偷的善意被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来源: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量:879
 

 2012617日,玉器商人林某乘坐一辆客运大巴,在车上被被告人黄某及其同伙杨某(另案处理)偷走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有1400元现金、诺基亚手机一部等。然而,黄某及杨某在得手后意外地发现,包内还有翡翠玉石一批共53件,后经警方鉴定该批玉石价值91.4万元。

    “本来只是想偷点小钱,谁知道会有玉石呢?车上也不知道有没有摄像头,该不会被通缉吧?面对这无意中摊上的大买卖,黄某很快由惊喜转为惊恐。

    由于害怕被抓,黄某在担惊受怕了三天后,作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就说是捡到的,把东西还回去!

    钱包里有一张林某的身份证,黄某断定这个身份证住址就是失主住所地。

    621日,黄某乘坐火车经过一天一夜的颠簸和三次转车,终于找到了林某家。林某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一听这种情况,亲自带着他找到了林某的妻子卢女士。

    黄某让卢女士报了林某的身份证号码,又查看了他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还让她给林某打了电话,让林某亲自说说包里有什么东西,是什么样的。都对上了,这才把包还给他们。

    面对周围群众和林某夫妇的赞誉,黄某找到了做好人的感觉,我原来只是想把东西还了,警察那就销案了。可当时他们一个劲地谢我,还要拿钱给我,我哪好意思啊!

    624日,黄某买好了回广西老家的火车票躲了两个月,估摸没什么问题了,这才搭车回到了顺德。

    129日,警方在一次突击检查中将黄某抓获。在警方的审讯中,黄某坚持称自己是拾捡到该手提包,并主动将手提包归还物主。

    今年327日,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认可了他的

    本案中,如果简单机械地将被盗物品的价值套用在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及司法解释的处罚标准上,被告人黄某由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除了被告人的事实认识错误之外,还有其特殊的地方——黄某在作了(盗窃)之后,又选择了人性中的(归还)。无论他是畏惧于警方的抓捕还是良心发现,其中的心路历程和行为转变,仍体现了理性战胜贪欲、良知压倒恶念的,其内心深处尚有淳朴的是非和对法律的敬畏。正是这尚未泯灭的人性良知最终促成了他不远千里、历经波折,送还失物,并且还婉言谢绝了失主的财物感激。

    正如判决书中所言,被告人黄某的扒窃行为毫无疑义应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其后不远千里将所盗玉石归还失主的行为,不论其是出于自身的良知还是对法律的敬畏,都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并且可以也应该成为其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法律的价值和作用,不仅在于对恶行的制裁,还在于对民众的引导,即以明确的规定和生动的案例教人循规、导人向善,让人明晰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

    本案中,办案法官没有机械执法,而是敏锐地注意到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律价值的衡平,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做一个好人的机会,避免将他推向无望的深渊。本案的判决生动地诠释了法律惩恶扬善、宽严相济的精神,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证了个案正义。

    “是将玉石变卖获得百万财产,还是踏上漫漫归还之路?相信站在被告人席上的黄某此刻定然不会后悔当初的抉择,因为法律认可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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